为保证阴阳历各个月份和天象物候保持对应的关系,先民们在天文观测的基础上,于公元前500多年便开始采用3年闰1个月,5年闰2个月,19年闰7个月的闰月法,每逢闰年所加的月便称为“闰月”,起初闰月放在一年的年终。例如,秦代起以十月为岁首,把九月做为年终,闰月就放在九月之后,而称为“后九月”。到了西汉初年编制太初历时,把闰月分插在一年的各月,并规定以没有中气的那个月作为闰月,月序仍用上个月的月序,只是称其为“闰某月”。到清代编制时宪历时,人们发现如继续坚持单纯以没有中气置闰的规则,有可能一年要置两个闰月。因此又补充规定:以两次冬至之间包含有13个月的定为闰年,闰年的第一个没有中气的月定为闰月。这一规则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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