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宋劲松,在澳大利亚墨尔本被控涉嫌指奸女导游。当地法庭审理认为证据不足,宋劲松于当地时间本周一重获自由。当地媒体《时代报》刊登了关于此案的一些细节:指控宋劲松性侵的女子33岁,是被指派给宋劲松所在代表团的导游。事发前,两人在皇冠赌场的一家餐厅内共进晚餐,女导游喝酒喝到“站不起来”,据称她曾在餐厅与宋劲松“调情”。法官兰登表示,宋劲松过往良好的品性也是她做出此决定的因素之一。(2月5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宋劲松的当庭释放,很多网友在跟帖中纷纷叫好。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一个中国人被外国人判了刑的话,是不够光彩的。但是,要说到叫好的话,我想还是因为我们心中潜藏这着“内外有别”的面子情结。假如,这起事件不是发生在国外而是发生在国内,我们还会叫好吗?
请大家注意一个细节,外国法官之所以做出当庭释放的决定,是因为证据不足。证据不足并不代表案件完全不能成立,更不代表就是无中生有。国外的法律和我们是有着不小区别的,他们更看重的是证据的环环紧扣,如果有一点证据出现问题,即使明明知道犯罪事实存在,他们也会做出无罪判决的,这就是一些国家法律遵循的“宁愿错放一万,也不冤枉一个”。应该说,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可行的,这给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杜绝了错案的出现。而在国内,我们不仅仅重视物证,还同时采纳人证以及口供。纵观宋劲松案件,在庭审的时候,还是有不少人证的,他们也都指认了宋劲松的“行为”,只是物证不够充分而已。
这样说来,宋劲松虽然被当庭释放了,但这不应该成为一个终点。在宋劲松回到国内之后,党纪国法还是需要跟进的。当然,我们的跟进,不是说非要揪着这起案件不放,既然涉嫌性侵的案件发生在国外,人家也做出了当庭释放的判决,我们也不必去纠结。但是,对于宋劲松我们还是需要从其他角度来处理的。
资料显示,宋劲松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那他就必须受到党纪的约束。宋劲松是2013年8月持因私出国护照赴澳大利亚的,其所在单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的行程并不是院方安排的,事发后,我们通过报道才知道他出国了。”我们的党纪中规定,党员干部不能出入赌博场所,而宋劲松的事发地点就是国外的一家赌场的餐厅。他绝不会仅仅是到赌场的餐厅去吃饭,是不是也参与了赌博?让外国的导游陪着喝酒喝到“站不起来”是不是合适?和国外导游单独喝酒是不是合适?将导游叫到自己的房间里是不是合适?我们对党员干部出国考察、旅游也都有严格的规定,宋劲松在没有得到院方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出境是不是需要调查?这种种行为都是触犯了我们的党纪和国法的。尽管在国外出入赌场,是合法的,但是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就要遵守国内的法律底线。正如在很多国家嫖娼是合法的,但是一个党员干部到国外嫖娼就可以安然无恙吗?显然不能。
“性侵导游案”,宋劲松当庭释放不应该是终点,其归国后需要党纪进一步跟进调查!
作者:郭元鹏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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