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对顾客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都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商家没有权利限制要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的顾客的自由。对于广大消费者,应当做到一视同仁,不得存在歧视、侮辱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有明确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商家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个顾客,而不得问其性别、年龄、职业、国籍及其他因素。商家禁止中国人进入,显然是将“中国人”等同于“劣等民族”,扰乱了起码的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俗,也是对整个国家形象的一种侵害和歧视。
说到这里,让我想起近几年发生在中华大地上一次次的侮辱国人的事件,雅宝路附近的商家绝不是第一次对国人说“不”,早在2006年,大连市民吴先生携女朋友和几名外国友人组团“北京一日游”时,被当地“东吴丝绸馆”门卫以他是中国人为由将他俩拒之门外;上海市民卢先生和朋友被一家日式酒吧的迎宾小姐以“不做国人生意”为由拒绝入内;广州市桥某地下商场的一家咖啡阁店门前贴出“本店只接待日本人”字样的公示;北京的董女士只因自己不是外国籍,年幼的女儿被双语幼儿园拒收;同样是北京的袁小姐也因不是日本人、韩国人,而被商家赶出去,甚至有商家对只接受港澳游客的中国人消费……接二连三的事件,为何在三出现?难道十三亿中国人对此都无语,难道就没有人站出来过问吗?长此下去,中国人的颜面何在?而在美国,上世纪曾有一家机构招工声明“只收男性”,而遭到女权主义者强烈抗议,最后政府对其严惩,时至今日,美国也没有再出现类似事件。这个强烈对比,说明了什么?
首先,是国人的沉默导致商家的猖狂,为了自身利益,心中没有国家,不惜牺牲国人尊严,为了自身利益,简直不择手段。其次就是中国的执法者麻木不仁、纵容了这些民族败类,处理起来不痛不痒,导致这种违法行为继续滋生。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消费权利一律平等,任何开放经营的商家都无权限制消费者进店消费。尽管多起辱华事件被报道,却都没有处理下文,而工商的处理意见仅仅停留在“建议商户及时更改做法”,难道中国的《宪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一纸空文,任凭这些不法分子肆意闹着玩的吗?
难道监管部门就只会“建议”?屡屡曝光,却没有作出具体惩罚措施,那就更说不过去了,你们的工作职责何在?法律界人士指出,《广告法》规定,对外宣传的内容不能有损国家声誉和伤害民族感情。所以说相关部门应该立案查处,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和平息社会舆论。作为经营者,更应该就此进行深刻反省并在今后经营中引以为戒,不触及法律红线,不做有损于国家和民族形象的行为。
在中国土地上,“中国人不准入内”经营者贴出这样的告示,是可忍孰不可忍,万千网友义愤是必然的,不要怪媒体多事,亦不要怪公众较真,毕竟这是在打全体中国人的脸,引发不满和吐槽是必然的。要怪只能是怪自己,敢伤国人的自尊心乃不义违法之举。忘记历史是一种可耻的行为,百年前的中国虽然贫穷落后,但是华人却个个都是硬骨头,敢于和这种行为作斗争。然而今天我们富强了,若不能积极抵制这样的事件,实在对不起前人,也不配做一名中国人。
作者:王长征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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