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嫖宿幼女罪”宜早不宜迟

2013-12-10 05:07:40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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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于今年7月在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认可了幼女“卖淫女”身份,这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北京晨报 12月9日)

  近年来,未成年少女惨遭蹂躏案件呈现频发状态,引发社会愤慨,而“嫖宿幼女罪”的存在,间接造成法律在惩治这一罪恶时的软肋,甚至成为某些犯罪分子逃避制裁的通道。这个早已经让人痛斥的“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其呼声越发迫切,宜早不宜迟。

  无论是法学专家还是社会学者,还是民声,普遍的声音是为了打击侵害幼女案频发的嚣张气焰,“嫖宿幼女罪”必须被清除。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单单在字面上理解,这条罪责就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另外,嫖宿之说无异于美化犯罪,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言,在身心发育都不健全的情况下,自我辨识与保护能力都不具备,嫖宿这个词用得揪心。

  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言,无论是在思想意识上,还是在生理发育上都不具备自我防护的能力。正常情况下,这些天真烂漫的小女孩还是我们眼中的花朵,但是究竟怎么呵护我们这些花朵,如何让我们的孩子避免来自社会上物欲横流丑恶毒物的侵害,当道德一再缺失的时候,法律必须担当起高压底线的责任。接二连三的幼女被害案已经说明一个痛彻心扉的现实问题,保护少女免遭侵害法律必须给力了,无辜少女惨遭金钱和权利蹂躏,成为不法分子泄欲的工具,我们再次呼唤法律警钟能及时敲响。

  一直以来“嫖宿幼女罪”成了法律的软肋,与其说这条罪状是给犯罪分子开了个缓冲的后门,倒不如说这条罪状成为一些公权者借机减轻罪责的逃脱通道。于是乎,这个“嫖宿幼女罪”也就每每的被抬上法律天平,这这种看起来公正的判决,本身就有失法律的公允。在法律的天平上,一方是金钱与权利的施暴者,一方是尚未成年不具备任何抗争能力的幼女,这样的判决公正的让人心痛。

  必须取消这条罪责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这条罪责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侮辱,“嫖宿”二字究竟怎么理解暂且不需要司法解释来说明,单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心理侵害。对于心理与发育尚不成熟的幼女,把“嫖宿”的屎盆子扣给他们,实在让人不能接受。对于这个年龄段的女孩,谁懂“嫖宿”是什么意思!原本用在卖淫嫖娼上的字眼,却拿来给未成年少女被害案定性罪责,这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更是对未成年人一种在人格和心理上就存在的侮辱。

  在社会惊呼道德滑坡之后,法律倘若不承担起自己最后底线的责任,恐怕各种丑恶和罪恶就要疯狂肆虐。少女被害案件接连发生,无论边远山区小镇,还是繁华大城市,罪恶的双手开始伸向我们的校园,而这些大多数被侵害的花朵本应该是天真无邪的孩子。我们不得面对一个残酷的现实,金钱与欲望的魔抓已经把鲜艳的花朵当成了美餐,同样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个痛彻心扉的问题,保护未成年少女我们到底该如何下狠心、下力度给未成年人营造一种健康的成长环境。

 

  作者:程奎星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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