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临时搭盖铁皮屋正对着汀溪学校中学部校门,“铁皮屋”有经营食品饮料的,有经营文具玩具的。从9月1日开学以来,这些“铁皮屋”让学生赊账吃烧烤、喝奶茶等,初一女生小裘欠下了“1059元”。裘先生自责没有看好自己孩子之余,提出质疑:商家怎么允许这么小的孩子赊账?对孩子的痛哭认错,裘先生这次打算替女儿还上这笔钱。(12月18日《海峡导报》)
校门口“铁皮屋”让学生赊账,涉嫌多重违法。
其一,违反《民法》。小裘属于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她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铁皮屋”让小裘赊账千元的行为涉嫌违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和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两个原则要求,小裘的民事行为应该确认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临时的“铁皮屋”怎能取得工商执照?退一万步讲,就算临时的“铁皮屋”依法核准登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了吗?很显然,“铁皮屋”多处违反民法原则。
其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烧烤等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健康等检验认可吗?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让学生赊账超过千元,这哪里适宜学生出入?别忘了: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其三,违反城市管理等其他法律。临时搭盖,学校看到没有?学生赊账,老师清不清楚?知道后制止和举报没有?学校周边怎能乱搭乱建?是谁纵容了这种行为?相关部门怎能视而不见?相关部门人员是不是渎职?要知道: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倘若允许商家赊账给未成年人,学生赊账买苹果手机、项链等,社会岂不乱套?商家可以做学生生意,但是有底线,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且是小额度的生意(进行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绝对不允许赊账行为。校门口“铁皮屋”让学生赊账千元,家长且慢还钱,应依法举报,让“铁皮屋”为恶行承担相应的后果,让“铁皮屋”早日从学校门口滚蛋,不再害人,不再危害社会。
作者:李云勇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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