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中央纪委研究室近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对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行解读。中央纪委研究室指出,有的地方长期存在团伙性的腐败活动,涉案人数很多,迟迟未能查处,要采取措施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014年2月5日 京华时报)
中纪委自“八项规定”“四风问题”之后,再次将整顿的矛头直指“团伙性”腐败。这是个令人寒心的问题,同时也是个不容回避的事实,为更好地整治腐败问题,中纪委对腐败问题作出了更细致更明确的要求。
党委不抓廉政属失职。抓好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也就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五个方面。
腐败案件要倒查责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当然,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弄清楚是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还是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前者不承担领导责任,后者必须承担领导责任。
中纪委此次关于“团体性”腐败的明确要求,进一步体现我国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只有从内而外,自上而下地完善监督追责体制,才能最大程度消灭 “团体性”腐败滋生的土壤,还党委、政府惩治腐败的公信力,重塑清正廉洁的良好风气。
作者:王京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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