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查阅资料发现,野骆驼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对于此骆驼是否野骆驼,以及骆驼是如何残疾的,涉事地方的监管部门有权出面彻查。
作者:张洪泉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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