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对于限制以身体为交易的行为,即对卖淫的管理是非罪的但是不合规。即卖淫行为违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条款,而只有组织卖淫或者聚众淫乱才入刑,才是入罪的行为。在这个问题中,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交工具的出现,各种招嫖的手段也开始层出不穷。比如网友们能够轻松通过各种聊天工具进行交易,比如微信支付等等。而这样的交易手段又变得极其隐蔽,从而顺便完成卖淫和嫖娼的过程。这对于治安管理来说无疑就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和讽刺。如果按照以往的规定,这样的卖淫嫖娼行为也应该纳入管理的范畴,但是由于成本太低,管理的成本太高,很多行为都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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