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转卖病嫂给工友 重视“弱势群体”告别拐卖

2014-11-02 14:07:23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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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既能达到有利于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立法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发挥了刑罚的严厉性和威慑作用,能更好的减少和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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