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拉呱 > 社会百态 > 正文
搜索
2014-11-02 14:07:23 来源: 齐网
小字体大字体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既能达到有利于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立法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发挥了刑罚的严厉性和威慑作用,能更好的减少和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
4/5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相关信息
我说两句
今日热点
体育 社会与法 百姓民生 社会万象 奇闻异事
热门推荐
房产 | 汽车 | 旅游 | 教育 | 财经 | 科技 | 健康
推广
拉呱
新聊斋 | 孟母学堂 | 百姓茶座
频道推荐
社会 | 娱乐 | 女人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