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评论 转载必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齐网拉呱原创评论。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11月2日《新京报》)
子女随父姓、随母姓还是另外选姓,对很多人来说不是一个问题,因为一个人的姓名就是一个与人相区分的符号,主要是给人们交往提供便利条件。但是,有一小部分人,对跟谁姓、取啥名很在意,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希望改下姓名,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有特别纪念意义的姓名,而这样的姓名并不妨碍社会交往,也不违背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似乎也没啥不可以。正是从这个角度说,“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相关信息
我说两句
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