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机关拟对民法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10月28日 中新网)
根据“姓名权”的最新立法解释,子女可以有条件地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这虽然是“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的进一步法律保障,但于文化传统、伦理情感都是一种极大的伤害。
“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纵观我国历史,子女都是随父母姓,这代表的是一代一代的血脉传承,是亲情的体现,是生命延续的象征。子女身上流淌着父母的血液,是父母给予子女生命,姓氏随父母不仅是血缘关系的体现,更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最新的立法解释刚一出台,就有不少年轻人为自己的子女想出了一些标新立异的姓氏,姓李的改姓“木子”,姓“麻”的改姓“广林”,有人为儿子取名“欧阳成功奋发图强”……姓氏变的“面目全非”,让人啼笑皆非的同时,感叹姓氏这么严肃的事怎么随意拿来开玩笑?
不随父母的姓氏,或许在短时期内给别人以“耳目一新”的感受,但长此以往会难以区分家族关系,同时给社会管理也带来了难度。况且,父母给子女冠以其他的姓氏,多数是为了有新意,是用错了“自由”的定义,也“幽默”了法律的严肃性。
姓氏不随父母的自由逃出了伦理的要求,这种与伦理相悖的立法不要也罢。公民的“姓名权”在今时今日已经得到了极大的自由,各种名字“百花怒放”。姓氏与名字不同,它夹带着伦理关系。所以,这种受到百姓诟病、伤害伦理情感的立法可以缓一缓脚步,不防换个思路,在关于严肃事件的立法上多下下功夫。
作者:刘娜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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