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冠军陈定丑闻或无法构成强奸罪

2014-10-22 05:10:45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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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洪泉

  昨天,一名女性网友突然在网上爆料,自曝与2012年伦敦奥运会20公里竞走冠军陈定有过恋爱关系,并称陈定以婚约为由多次“强暴”她和她发生关系。随后,有记者联系到了当事人陈定,他表示确实与爆料者有过恋爱关系,但坚决否认“强暴”的说法。齐网拉呱原创,偷砖者可耻。目前,田管中心等陈定主管单位暂未有官方声音。

  根据“跳舞香水wiki”的描述,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来看,陈定或不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中的第二项即: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本事件中,“跳舞香水wiki”在遭受"强奸"后一直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事后与陈定发展成恋爱关系。所以陈定的行为无法被认定是强奸罪。

  作者:张洪泉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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