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将至,一些人因为工作需要不得不留下来加班,那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市人社局昨天对2013年国庆加班费计算办法进行了政策解读,如果这7天都加班,而且不补休,按照月工资3000元计算的话,那么可以拿到2344元加班费,相当于多领17天的工资。(9月30日 《青岛早报》)
国庆节不休假,7天能拿17天的工资。青岛市相关部门对国庆加班费计算办法的政策解读,无疑让当地在国庆节加班的人们倍感欣慰。为他们高兴之余,笔者又有一丝的疑惑,是否加班的人群都能拿到这笔可观的加班工资呢?
通过细读《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我们不难发现这项规定是有适用范围的。规定中提到,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却被丢在规定之外。换句话说,一些用人单位是可以不受法规束缚的,这些单位对于加班的职工,可以给他们发加班工资,也可以只发基本工资。这样一想,青岛相关部门在解读政策、制定规定时,是不是有点考虑不周、有失公平了呢?
不过话又说回来,即使这项规定不设适用范围,恐怕在落实起来也非易事。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最常见的也是最可气的普遍现象,也就是所谓“我们不缺规定,但是缺落实”。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是在法规“紧箍咒”下,玩起“障眼法”,再加上有的职工遇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心态,这些让单位侵权更加肆无忌惮。
笔者认为,要使政策落到实处,让节假日加班人群权益有所保障,地方政府应该从三方面做起:
首先,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辖区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将包括节假日加薪、带薪休假等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法规列入对企业的考核项目内。另外,地方政府所定的法规制度,每个用人单位均必须遵守。
其次,地方政府应监督用人单位规范订立劳动合同,应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开放栏里注明节假日加班、带薪休假等相关问题的条款,这样职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才会有底气。
再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职工维权意识的宣传,增强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并积极引导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作者:王学明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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