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1月16日 新京报)
《工作条例》中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禁止列为考察提拔对象,我们把此类官员称之为“裸官”。有人会质疑,只要“裸官”不贪不腐,是否把子女、配偶送至国外,应当是其人身自由,不应干涉。其实不然,当你知道“裸官”的历史特点之后,想必不会再有如此想法。
第一,由于“裸官”妻儿都在国外,自己孤独一人,没有“家”的感觉。没有家的感觉,那就要找有家的感觉,这也就是为何“裸官”往往拥有不止一个情妇的原因;
第二,能把妻儿送至国外生活的“裸官”,必定大权在握,炙手可热。妻儿都在国外,也无后顾之忧,也就胆大妄为,肆无忌惮,能捞就捞,巨额贪污所得也可通过妻儿转移至国外,增加追缴难度;
第三,无后顾之忧之后,“裸官”大肆贪污,一有风吹草动,马上就可以跑路,根本不用考虑自己跑路之后的影响。
第四,把妻儿送至国外的“裸官”必定是大老虎,这种大老虎姑且不计是否贪污腐败,就拿起送妻儿至国外而言,就没有祖国归属感和荣誉感,这本身就是一个极端严重的问题。
“裸官”的四大特点,也注定了“裸官”必定腐败。据数据统计,从1995年到2005年,我们有 118万官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定居。这是一个庞大的数据,国家有必要出台措施对这些官员进行摸底调查,弄清其配偶和子女到国外定居或留学的费用从何而来?
禁止提拔“裸官”政策的出台,显示了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班子惩治贪官的决心和智慧。应该说,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但这又仅仅是一种手段,只能说为贪官敲响了警钟,却没有关闭贪污之口,要从根本上治理官员腐败,还是要解决权力和监督对等的问题。
作者:肖强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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