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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
陪酒牺牲,让人看起来很可笑。但是,究竟是不是因公死亡,本人认为主要是看此次陪酒是不是具有以下四个要件。
首先,货真价实的公务接待都是官方出资,接待所需要资金均来自财政。此次接待是不是官方出资是鉴别陪酒性质的一个重要条件。
其次,接待的目的是不是因公。聚集在一起吃饭的理由比较多,是因公,还是因私必须界定。只有因公接待,陪酒死亡后才可以被认定为是“牺牲”。如果是同学聚会、同事闲聊,又怎么能是因公接待?
第三,参与人员是不是围绕同一公务或者活动的参与者。如果不是,就不能认定为是因公。
第四,接待是不是符合接待规定,或者有无规定内的比如派餐单之类的制式单证。如果不符合规定的接待,显然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公务接待。
总之,想认定是不是陪酒牺牲,这四条缺一不可。此外,一旦认定接待是因公,那么致人死亡就算大事故,就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
作者:张洪泉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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