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公开高考命题人员名单、命题和评分程序、作文阅卷者等信息,提出的要求不合法。根据教育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和教育部办公厅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命题人员名单、命题程序、评分标准均属于秘密级事项。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申请被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中除“评分程序”外的其他部分均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法院依法办事,作出公平判决,是毋庸置疑的。
作家虽能以出版书籍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衡量写作水平,但毕竟高考作文试题是一场考试,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题目的规定来作答,这样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人的思维,作文并不能像作家那样天马行空,随意挥毫泼墨,因此可能在写作时就与试卷题目要求有一定差距。此外,由于高考阅卷的实际情况,使得阅卷速度较快,不能够像茶余饭后般的去品鉴文章,阅卷老师们用评分标准去打分,作家得低分也并无可能。
因此,笔者认为,作家作文得低分,原因众多,但主要将其诉诸于高考制度的不合理,实在有些说不过去。高考制度是否需要改革,并不能因为这样一个特例便大动干戈,还需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之后并在时机成熟时施行才是上策。
作者:赵杨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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