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0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同性恋名誉权案件的终审判决中,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同性恋目前在中国被认为是一种性变态行为,不被公众接受”的判词,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第一次为同性恋“平反”。中国社会学家李银河曾经两次试图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立法,但由于收集不到足够的签名而失败。2010年初,广东省代表朱列玉律师建议广东省在全国率先为同性伴侣进行登记,但没有被采纳。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同性恋作为一个社会形态的存在,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急需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只有认可了,才能更好的处理因此产生的一些社会问题,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和谐。
作者:张洪泉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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