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刑法学期末考试,曾有一道选择题的选项是:“甲骑着草泥马抢夺乙的提包。因为草泥马可以咬死人,故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这个说法是对是错呢?对这道题,出题者、南大法学院黄旭巍老师揭晓答案,“这个选项应判断为错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并没有‘抢夺罪’一说。”(12月7日金陵晚报)
又到一年“考试季”,各大高校竞相使出各种“考试妙招”吸引人气,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当属南京大学的草泥马刑法考试题。对此,相当一部分网友表示能够接受,纷纷点赞,感概出题教授“就是这么任性”。然而依笔者之见,“草泥马入考题”虽然不失为打破传统考试模式的一次大胆尝试与积极创新,但却有碍观瞻,违和感十足,无疑是污染考试生态的一堆视觉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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