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裸”还是“不裸”?成了一个选择题。关键有些国人权责含糊,没有公域私域意识,总以为“裸”与“不裸”是自己的事,别人不该说三道四,更无权干涉。事实上,在公共场所裸泳,不仅是对他人的不尊重,更是对社会风气的污染。
再说,公共场合可不是自家的客厅。即便是在自己的客厅里,如果不拉窗帘光着身子,也是要被对面的邻居投诉的。
事实上,“裸”还是“不裸”?本不该选择,也没得选择。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文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即使有再多的理由和借口,在公共场所裸泳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所以说,对在公共场所裸泳的现象,相关部门再也不要视若无睹,听之任之了,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取缔和打击。如,张贴《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裸泳的公告》;行政执法、旅游、公安等部门到现场对裸泳者进行宣传教育;对我行我素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带离现场或拘留等处罚。
否则,任其发展下去,就不仅仅是伤风败俗了,很可能还会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后果不堪设想。
作者:姚明胜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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