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侯文学 稿源:齐网 编辑:王刚
“为了维护本小区的舒适、安全、整洁的居住环境,应广大业主要求,本小区禁止饲养猫、狗等宠物。已有饲养的业主请在15日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者后果自负。”这是杭州萧山区中广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梅花楼物业服务中心向小区居民发出的通知。(见3月26日都市快报)物业的这一禁令,显然不可取。
的确,城市居民饲养猫狗等宠物,在增加自家人生活情趣的同时,同时也会带来一些具体问题:若饲养大型犬管理不严,不仅会让孩子们望而生畏胡,还可能威胁到居民的人身安全;狗叫产生的噪音,令人烦躁,也会影响人们的休息;猫狗随地便溺不及时收拾,会对环境和空气造成污染,影响小区的整洁……
然而,上面这些问题,都不是让猫狗等宠物在小区绝迹的理由。这是因为,养狗是居民的法定权利,只要合法养狗,且不影响环境和他人的安全,物业公司就无权禁止。即便小区内居民饲养猫狗存在不文明行为,但更多的居民是合法且文明饲养的,因此应该区别对待,不能一禁了之。一概禁养猫狗等宠物,做法显然过于简单粗暴。
正确的方法是,对居民饲养猫狗等宠物需要加强管理。在这方面,各地城市都有相应的行政法规,物业的责任是加强宣传和管理。例如,城市居民不能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狗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养狗证、狗牌等身份证明,还须办理防疫部门的防疫证;在人员居住区养狗必须圈养,遛狗时手牵的狗绳子不能超过长;对狗排泄的粪便,狗主人必须随时清理;对狗叫,狗主人应加以管理和控制。若上述这些做到了,对饲养猫狗等宠物就不能禁止。
物业作为服务性企业,既具有对居民区的管理职能,也具有对居民的服务职能。因此,必须尊重民意,倾听民声,为民办事,而不应颐指气使,滥发禁令。但愿萧山梅花楼物业能够收回禁令,多在管理服务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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