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清晨7时30分许,成都一家三甲医院的医生李波被急促的电话铃声吵醒,“你是李波哇?昨天是不是钱包丢了?”说话的人叫柳芳(化名),前日上午她与儿子乘坐309路公交车时,儿子在车上捡到一个黑色钱包。李波说,他非常感谢柳芳,并提出愿意拿出200元以示感谢。但随后柳芳给李波发来一条短信,大意是让李波给1000元钱,否则就把钱包扔掉,拿这笔钱是给两个孩子买自行车。(成都商报 7月15日)
孩子捡到钱包并主动归还失主本是一件拾金不昧的大好事,但因归还钱包却要失主买自行车为前提以至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有观点认为,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并不矛盾,但笔者却并不赞成。的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这个费用必须是合理和正当的,保管钱包显然不会给这对母子增加额外的费用,唯一的支出是通信费用,失主已经提议拿出200元以示感谢,明显超出了其归还手机而增加的成本负担。如果这对母子在失主主动拿出200元后及时归还也算好事一桩,关键就是母子继续以钱包相要挟,非要失主拿1000元买两辆自行车才罢休,明显已经超出了拾金不昧的范畴。
诚然,这对母子家庭确实困难,孩子上学的确需要一辆自行车,但这仍然属于自己家庭内部的事情,而不能因为捡到一个钱包就将自身需求强行转嫁到失主头上,毕竟失主和你家需要买自行车没有任何关系,拿着钱包要挟失主,已经距离敲诈只有一步之遥了。面对一直梦想得到的自行车,捡到钱包没有直接把钱包你的钱拿去买而是主动联系失主归还确应称赞,但联系失主的目的却是要失主拿更多的现金来买自行车,同时也还可获得社会的认同,等同于名利双收。虽说母子二人可以直接拿钱包现金去买自行车,但同时却要承担道义上的谴责甚至法律上的追责,对于文化水平不高但还较淳朴的母子二人而言,似乎联系失主并要求失主买自行车算是一个比较靠谱的选择,笔者不想苛求母子二人作出如何高大上的举动,但也不应在社会上提倡这种拾金索酬的行为。
一直以来,拾金不昧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几乎每个成年人和小孩都能烂熟于心,如果捡到东西都必须要追求超额回报,那么捡东西就会转化为一项投资行为,未来扶老人过马路、给老人孕妇让座等等做好事是不是也会逐渐商业化,这显然与当前社会极力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背道而驰的。实现自己的梦想和改变自身的贫困必须通过自己的勤奋劳动,对确实困难的,也应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享受合理报酬是应当的,但切不可在社会提倡这种以物换偿的行为,毕竟一个温暖有爱的社会不应都靠钱来说事。
作者:陈路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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