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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一审法院还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裁定,裁定两被告向被害人袁某、谭某、宋某的家属分别赔偿29505元、102990.4元、44867元。
法院审理查明:林鹄、谢秉佑系在监狱服刑期间认识,两人出狱后,先后来深圳务工,2011年12月中下旬,两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某住所内,合谋抢劫、杀害夜总会工作的年轻女子。
2011年12月到2012年6月期间,两被告人先后分别对宋某等6名年轻女子实施抢劫或者杀害。两人2012年5月专门租下位于罗湖区春风路某小内的一套出租屋,并购买相关的作案工具存放该处,直至2012年6月21日,先后抢劫、杀害多名女子,共劫得现金人民币近4万余元、手机7部、首饰若干。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鹄、谢秉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对6名被害人采取暴力的方法,劫取财物,数额巨大。为防止罪行暴露,杀人灭口,将其中三名被害人捂死、肢解、抛尸,其手段特别残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法院认为,林鹄、谢秉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林鹄、谢秉佑积极实施抢劫与故意杀人之行为,并起到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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