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鹏伟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遛狗未拴狗绳,狗从灌木丛里突然蹿出,导致正在晨练的方先生躲闪不及摔倒骨折。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近日,方先生在西安碑林法院领取了狗主人赔偿的20万元。(西部网4月16日)
狗咬人都算不得新闻,更何况连碰都没碰到了,所以这则新闻的看点在于20万元的赔偿金——遛狗的风险真的很大,足以给养狗者以警醒。
在很多养狗者眼中,狗主人邓某实在是冤枉:又没有咬到,摔一跤就造成骨折,怎么能怨狗呢?更有甚者,还打起了比方:如果把狗换成人,会不会赔这么多?答案姑且不论,其最大的谬误就在于偷换概念——狗和人能一样吗?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你可以像爱人一样爱狗,但也必须要尊重他人不爱甚至害怕、讨厌狗的权利,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就是一些基本的自律行为——不养烈性犬,遛狗要拴绳、戴嘴笼、清理粪便,平时要打疫苗等。这些细节不仅是遵守社会公德的起码要求,更是法律法规赋予养狗者的义务,关键时候还能自保。譬如一审法院就认为,被告未使用牵引带对犬进行约束,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对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方先生自身也应承担三成责任,所以赔偿金减少了8万元,但仍有20万元。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一条狗绳和20万元,孰轻孰重自不必说。倘若邓某当时拉着狗绳,狗就不会突然蹿出,即使造成的后果不变,法官也会酌情考虑其尽到了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可能在审理时减轻其责任。进一步说,狗绳不仅是控制狗活动的工具,更意味着将可能性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不会走丢,不会吓到路人,不会咬到路人……相反,放任狗四处乱跑,其后果就不仅是“咬了你给你打疫苗”那么简单——方先生摔倒后导致八级伤残,如果后果再严重些,加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赔偿金只会更多。
诚如方先生所说,这起案件没有赢家,一方承受了巨额赔偿,而另一方的身体和生活彻底改变了。这一案例也许足够偶然,但狗患引起的伤害和纠纷却无时无刻不在上演,这固然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但养狗人的自觉才是最重要的:你的狗咬不咬人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有没有做到让它咬不了人;希望他人也能像自己一样爱狗,那就不要在公共空间释放动物的天性,只有多约束自己,才是对狗真正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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