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金融放松管制,最早始于1960年代前后的美国。20世纪下半叶,美国银行法律和监管体制经历过多次重大变革,亮点集中在1980年代以后。美国政府逐渐放松金融管制,银行开始跨地区设立 分支机构,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坚持多年的地域限制和分业经营限制被打破。 索罗斯说:“八十年代中期里根政府出台对信贷放松管制的政策,以及市场‘原教旨主义者’对于市场的自我修正能力的过分信任,导致了美国市场的信贷泡沫越来越大,并最终引发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
美国九十年代在金融业的放松管制方面也迈出了半个多世纪以来最大的两个步 骤。取消了对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上对地理和产品两个方面的限制。虽然早在1987 年联邦储备委员会就开始允许商业银行 经营与其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公司证券的承销和交易同时规定此类收入不得超高其 总收入的5%(这一比例以后被逐步提高),在此后也陆续为JP 摩根公司经营证券 业务和花旗银行收购经营保险和证券业务的旅行者集团开了绿灯。
1994年国会正式通过了《瑞格尔尼尔法案》(Riegle-Neal Act)。这一法案正 式结束了关于跨州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所有限制。而打破产品上的限制则经历了 更为复杂的过程。
真正从法律意 义上彻底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还是在1999年11月国会正式通过了GLB 法案。 GLB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最核心的两个条款, 即禁止国民银行和州 成员银行设立以经营证券业务为主的附属机构和禁止国民银行和州成员银行与证券 经营机构拥有共同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董事的规定,这就意味着, 隔离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防火墙被拆除 了,但由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另外两条(16条和22条)依然有效,因而,与 欧洲的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所不同,美国的银行不能直接来经营证券和其 他业务而必需通过另一个法律主体进行。因此,GLB 法案在废除了银行证券产品混 合经营的禁令的同时,创造了两个新的公司形式,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和金融子公司(Financial sub- sidiary)。前者用以取代原 先的银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并赋予其非常广泛的业务范围,可经 营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商人银行(这里主要指直接投资)等业务;后者则是由国 民银行设立的经营金融性活动的子公司,其业务范围比金融控股公司略窄,不包括 保险业务但经联储和财政部(货币监理署)批准可经营商人银行业务。
在此监管框 架下,多数金融机构经批准都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子公司的形式开展跨地 区跨产品跨行业的多种业务。虽然许多金融机构将会根据其自身具有的特点和优势而找出一个特定的市场定位(某些地区或某类产品),但所有机构的潜在经营范围 却被扩展到几乎不受限制的地步。正如GLB法案被称为“金融现代化”法一样, 实 际上这确是美国现代金融史上的一次大解放。它意味着在美国实行了近70年、对国际金融界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终于走向终结,以“猫”“鼠”双赢走进了金融发展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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