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一名7岁孩童失足掉进了涡河,路过的亳州市风华中学八年级学生祝子剑看到后,迅速跳进了河里把人拉了上来。没等孩子的家人来到现场,他就离开了。最终,孩子的家人通过学校广播找到了他,表达了谢意。为此,校领导在晨会上通报表扬了祝子剑,学校还表示,本年度评优校方会优先考虑他。(3月26日《江淮晨报》)
社会需要正能量,奖励救人者,是对其行为的一种表扬和肯定,就国家大的范围来说,的确需要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以形成对公众行为的正向引导。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就应当另当别论。由于他们身心智力发育不全,社会经验欠缺,自救能力不强,表彰鼓励他们见义勇为,实际上是一种缺少人性化的做法,是对未成人的生命不负责任,其初衷看上去不错,但后果却是十分可怕,容易刺激他们参与到救火、救人等危险活动之中。
现实中,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比比皆是,一些学校还授予见义勇为者以“活雷锋”美誉,在高考中考中可以加分上名校,在鲜花、掌声和实实在在的福利的刺激下,一些孩子被逼上死路:上世纪九十年代,赖宁救火身亡;仅2013年,就发生信阳高三男生救落水儿童溺亡、南昌13岁女孩救人溺等多起未成年人救人溺亡事件,应该让人们对“舍生取义”和“自古英雄出少年”有新的认知了。
为此,教育部对《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进行了修改,分别删掉了其中“敢于斗争”和“见义勇为”条款,就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少年英雄,应该由浓重表彰改为适度表扬。祝子剑救人之后,学校通报表扬,而且表示今后如有评估会优先考虑,这种安排就显得合情合理,体现出适当适度。
今后,要让公众形成一种认知,接受一种习惯,即不大张旗鼓地表彰重奖少年英雄,才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表彰和保护。即使孩子参与救人或因此牺牲,各级也只须按照有关标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抚恤或奖励即可,而不必兴师动众大张其鼓地宣传。如果又是授予救人牺牲的少年“英雄”称号,又是号召大家向他们学习,一个负作用就是可能会误导其它孩子,在他们分辨力不强、对事物判断不准、对救人缺乏胜算的情况下,如果盲目参与救人,引发次生灾难,只能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更大损失。
在救人问题上,应该让未成年人走开,哪怕未成年人“见死不救”,也不该把他们推到道德的风口浪尖之上。在美国,连自己生命都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去救人,将被术动众视为犯法,我们对未成年人救人是否也要来一场观念上的革命?即使孩子有意愿、有能力救人,也要提倡见义智为、见义巧为,而不是甘洒热血、“以头抢地”式的无谓牺牲。
作者:叶传龙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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