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车主不堪罚款自杀,月票年票没担当?

2013-12-01 22:10:51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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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4日,在河南永城,一辆大货车被运政、路政部门相继罚款。司机称在出示了月票(每月给路政3000元)和年票(每年给运政3000元)后,路政部门仍要罚款,女车主求情未果,当场服剧毒农药自杀,现在仍在医院抢救。接受记者采访时,执法人员称是正常执法,不清楚女车主是否喝药。(12月1日京华时报)

  “月票”是公用交通设施上用的一种付费方式,一次性交完这个月的费用,然后可以有限次或无限次地乘坐指定的公交车或地铁等公用交通设施。月票之所以盛行,一是因为方便,二是因为购买月票者还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近年来,月票之风可谓风靡全国。受此影响,运政、路政部门在治理货车超载超限罚款时,也不忘“东施效颦”,引进了“月票”、“年票”的“新元素”,真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治理货车超载超限罚款的“月票”、“年票”有法可依吗?——不管是《交通安全法》,还是《道路运输条例》,均找不到罚款可以用“月票”、“年票”取代的。罚款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违法行为还没发生,谁能“未卜先知”司机一定会违法?罚款不仅需要实体合法,也必须程序合法,两者具备,行政处罚才合法、有效。“月票”、“年票”罚款不论是从处罚的实体,还是程序上都找不到支撑的法律依据,是明显的行政乱作为、行政滥作为。“月票”、“年票”看似方便司机,实则祸害司机,有点像“绑票”。

  罚款“月票”、“年票”制度,对货车超载超限现象的治理能“药到病除”吗?从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超载超限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因为货车司机一旦缴纳“月票”、“年票”后,就觉得超载超限“理所当然”,自然“放肆”无比。“月票”、“年票”就是十足的“护身符”,能逢凶化吉,再加上对利润的“如饥似渴”,于是司机超载超限的“能力”和规模与日俱增,各种超载超限的改装车如雨后春笋般“闪亮登场”。治理超载超限陷入了越治越超的恶性循环中,随着超载超限的增多,交通事故也“水涨船高”,难怪人们说“车祸猛于虎”。

  这种乱罚款的根源在哪里?对于这个问题,恐怕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绝大多数会认为“小金库”的存在是其“罪魁祸首”。其实,中央早就要求并强力推行政事业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但是,还是有部分地方有令不行,,导致“小金库”现象久禁不止,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务员的收入是见得阳光的,但是,一旦实行“小金库”运作“模式”,罚款提成的“硬道理”也就“闪亮登场”了,罚款越多,个人的收入也“芝麻开花——节节高”,在这种“激励机制”的“诱惑”下,谁不愿意先“富”起来?谁愿意在罚款时落后半拍?

  群众利益无小事。因为司机缴不起罚款,更因为“买”了超载超限的罚款“月票”、“年票”还是要缴罚款而想不通,因而“毅然”选择了喝农药自杀的极端方式以示“抗争”。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只有区区可数的一次而已,罚款“月票”、“年票”竟然难挡货车司机自杀的“冲动”,当地罚款问题有多严重,由此可见一斑。

  11月5日召开的全国治安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强调,要下大决心解决突出问题,方便群众办事,对群众刁难者一律停职追究责任。这些话语之铿锵有力还“余音绕梁”,难道下面这些办事的工作人员竟敢充耳不闻?

  当前,正是全国打“老虎”、拍“苍蝇”大决战的关键之时,也是中央巡视组到全国各地寻挖“老虎”、“苍蝇”的进行时中,希望有关部门对该事件一查到底,严加追查责任,举一反三,说不一定会发现一批“老虎”、“苍蝇”也未可知。

 

  作者:龙继辉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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