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在呼和浩特市元福物流园区汽配城做生意的王晓燕在店门口捡到10万元钱。她急忙通知保安队,让保安队帮忙寻找失主。半个小时后,发现丢钱的田先生夫妻俩也报了警。10万元现金最终物归原主。(3月25日《北方新报》)
捡到10万元现金,让现金物归原主,王晓燕这种做法是正确的,也是必须的。为啥说是正确的,这就不用多说了;为啥说是必须的,应该从情理法方面予以解析。
从情理上讲,或者说从社会公德角度讲,拾到他人财物肯定应当积极予以返还。古代有路不拾遗之说,拾金不昧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是自己的东西就不能要,这是小孩都懂得的道理。别人丢失了东西,心里该有多么焦急,如果拾到财物还不归还他人,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必然遭到世人的唾弃和谴责。
从法律角度讲,拾得他人失物,拾得人并不享有对拾得失物的所有权,不能对失物行使处分权。如果拒绝返还,则会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如果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占他人财物罪。正因如此,捡到10万现金,不是还不还的问题,而是必须还的问题,否则就涉嫌违法犯罪。
传统美德需要弘扬,法律常识也应懂得。2011年11月6日《羊城晚报》报道:在河南焦作,捡到10万元现金的郑某,却向失主马某索要高额报酬,从1万元降到8000元,失主将捡钱者告上法院,法院予以支持。这是深刻教训,如果因为捡到钱不归还或索要报酬而将自己送上被告席,那将得不偿失,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毛开云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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