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灿辉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形同弓弩,金属质地,巴掌大小,功能和真正的弓弩相仿,稍有不同的是此弩所发射的“箭”是牙签。最近,一种名叫“牙签弩”的玩具在中小学风靡,网上一则家长的“紧急提醒”流传甚广:“这个危险玩具正在校园扩散,一定别让孩子玩”。(6月20日《三湘都市报》)
“牙签弩”是时下中小学生中流行的一种玩具,网店、学校门口小店都有销售,深受孩子喜爱,常常供不应求状。实验表明,“牙签弩”威力相当巨大,可以轻而易举射穿气球、石膏板、猪肉等。孩子在玩耍过程中,如果稍不注意,就会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不堪设想。特别是在当前校园欺凌频发情况下,“牙签弩”可能会成为一些孩子霸凌他人的凶器,危害校园安全。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规定,“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而且,“严禁将弩销售给个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网店、学校门口小店向学生销售“牙签弩”,涉嫌违法;使用“牙签弩”也涉嫌违法。可见,对孩子安全构成威胁,有损法律和政策严肃性的“牙签弩”,就该立即禁止!
“牙签弩”玩具让孩子爱不释手,除了喜欢玩耍是孩子的天性,“牙签弩”设计精巧美观,能够引发孩子把玩的乐趣等原因外,更多的是职能部门、学校、家庭监管防线失守所致。
家长呼吁禁止“牙签弩”已有一段时间了,然而至今未见有关方面表态和行动,这是不够的。笔者认为,禁止“牙签弩”,还需部门“主动作为通力合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设定了一项普遍义务,即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面对“牙签弩”,相关部门和成员不应推诿,而应主动承担各自责任配合行事。一是相关管理部门要狠抓源头治理,严查生产“牙签弩”这类“三无产品”的厂家,加大依法处罚力度。二是工商部门应该对“牙签弩”专项整治,高频次抽检,严格管控线上线下销售“牙签弩”的行为。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禁止“牙签弩”这类危险“玩具”进校园。四是家长要正确引导孩子看待游戏,不购买“牙签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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