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短信诈骗必须依法零容忍

2014-08-09 18:19:03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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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样的短信诈骗行为予以依法严惩,才能依法维护正常的信息化秩序,才能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依法严厉打击信息犯罪。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垃圾短信并从中牟利,既破坏了电信设施设备,又给社会造成了信息化渠道不能正常畅通使用,其后果十分严重。恶意群发“富婆借精求子”诈骗短信,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而且是故意诈骗犯罪行为,而且是对公用信息化资源的非法占有和利用,严重破坏了社会化信息秩序。对他们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才能依法维护社会信息化的正常秩序,才能依法维护公众的信息化权益不受侵犯。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但是,某些不法分子根本不敬畏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尊严,肆意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电信诈骗,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日发141万短信谎称借精求子,之所以把网络都搞瘫痪了也没骗到一个人,是因为人们从过去的短信诈骗中汲取了经验教训,是因为人们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是因为信息化条件下的宣传力度加大,使人们从信息化的快捷服务中得到了受益。然而,那些受到法律严惩的短信诈骗分子罪有应得,完全是多行不义必自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咎由自取。

  因此,对于信息诈骗犯罪必须依法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迁就,必须依法实施零容忍;因此,这就要求电子信息运营部门和信息化监管部门通力合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让犯罪分子在最短的时间内受到依法查处。同时要加大网络信息化监管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同时要将依法严惩的网络信息犯罪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让公众及时得到信息,并从中受到法制教育,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由此可见,信息化时代的社会化信息服务决不允许非法使用和占有;由此可见,信息化社会服务与依法和以德治国是并行不悖的,公民必须遵纪守法,不能利用信息化短信平台恶意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害;由此可见,违法者必须依法承担违法责任;由此可见,公民即可以发货的信息化服务,同时又必须自觉自律,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违法犯罪就要受到法律严惩。

  作者:郭喜林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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