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联合早报网报道,伊朗年仅19岁的巴拉勒在一场街头殴斗事件中刺死了另一年轻人侯赛因扎德,周二巴拉勒被带上绞刑台,行刑的绳子已套上他的颈项,不料受害人侯赛因扎德的母亲这时上前打了他一记耳光,结果男子得以逃过死罪。(4月18日人民网)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认为,伊朗被害人母亲宽恕死囚很值得具有“杀人偿命”的传统法律观念的国人反思。
伊朗也是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但根据伊朗法律,杀人是死罪,但受害者家人有权要求获得“抚恤金”以赦免凶手的死罪。被害人母亲宽恕死囚后说:“我的亲戚,甚至是我母亲都要我宽恕凶手。凶手哭了,他要求宽恕。我打了他一记耳光,那记耳光让我平静下来。原谅了他之后,我感觉安心了。”罪人巴拉勒随后接受电视访问时也说:“那记耳光把报复变成宽恕。我现在告诉我的朋友们不要携带刀子了。我真希望当年我带刀子时,有人扇我一记耳光。”由此可见,被害人母亲宽恕死囚的行动有利于培养宽恕、包容的国民素质,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种传统的朴素的法律观念扎根于国人的血脉之中,这种血腥的同态复仇的原始的野蛮的刑罚,根植于国人朴素的法律观念与思想中。以至于有些被害人亲属不要犯罪人及其家属的赔偿,只要犯罪人拿命来偿还。这样的事例在近年表现的尤为突出。比如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杀死张妙案就是一个典型,一审判决后,张妙家属不要赔偿,只要药家鑫偿命,拒绝与药家鑫父母就民事赔偿方面进行协商,从而断了药案二审改判的唯一一根救命稻草。其实,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同态复仇既不符合经济、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从现实角度讲,一个人犯罪,有其个人原因,也可能有被害人的原因,更有其社会原因,判处一个罪犯死刑,等于把社会的过错全算在罪犯一个人身上,是不公平的。所以杀人偿命不是绝对的。任何社会的发展都脱离不了历史和人文的影响。所以不同的国家、民族对相同的事物就存在不同的理解。死刑和杀人偿命就是最直接的表现之一。从我国看,对那些凶残的故意杀人犯,如果不杀,可能真的不足以泄民愤,从维护稳定和安抚被害人及社会情绪角度看,这类犯罪的死刑近期是难以彻底废除的。但是2011年我国的法律也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取消13个死刑罪名,要求少杀、慎杀的司法理念,体现出宽严相济与保护民生,也教育了国人要发扬传统的宽恕、包容的品德。
从“杀人偿命”到宽恕罪人,要构筑和谐社会,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我们的民族就需要这种宽恕的心态。
作者:李六合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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