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发薪”凸显司法、行政衔接缺失

2013-10-24 04:51:46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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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涉嫌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长安区农业局原财务科科长赵某某、扶贫科副科长闫某、调研员查某某相继被抓,并已羁押数月。但知情人爆料,截至目前三人工资仍在照常发。10月18日上午,区农业局办公室主任何永民表示,目前区检察院未就三人受调查的情况进行告知。区检察院政工科负责人刘勤成又说,农业局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来了解。(10月23日《华商报》)

  一个说区检察院未将三人羁押的情况告知单位,一个说农业局完全可以通过区纪委等部门了解。从表面上看,给羁押数月的公务员继续发工资,发案单位没有错,司法部门同样也没有错。

  是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的规定,赵某某、闫某、查某某本该停发工资。也就是说,“羁押发薪”,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和考虑,都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肯定是错误的。

  话又说回来,之所以“停发工资”难执行,确实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发案单位因为没有收到司法机关的“通知”,不知道涉事人的具体“处理”情况,即使明知道有人“犯事”,出于多种考虑和顾虑,也不可能主动到司法机关了解情况,更不要说主动停发羁押人员的工资。再如,司法机关都有一套严格的查办案件的“神秘”规定和程序,往往出于保密和办案的需要考虑,也不可能及时或根本就不想向羁押人所在单位通报“查处”情况。

  还有,公务员的工资发放,涉及到发案单位,以及人社、财政等部门,而且有一套严格的规定和流程。可以说,给一个人发工资很难,停发一个人的工资更不容易。

  所以说,“羁押发薪”或“带薪坐牢”的多发,关键还在于司法、行政衔接的缺位或不到位。也就是说,要落实“停发工资”规定,必须将功夫用到做好司法、行政的衔接上。

  首先,要建立健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时向发案单位,以及人事、财政部门报送刑事处罚决定方面的信息制度;其次,发案单位接到刑事处罚决定方面的信息后,应及提出停发工资申请,并报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第三,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隐瞒不报或延期报送信息,影响工资政策落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杜绝“羁押发薪”或“带薪坐牢”现象的再发生。

 

  作者:姚明胜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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