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付已协议好的抚养费、教育费,阳春市委统战部原副部长何昭亮日前被婚外生下的一对双胞胎儿子告上法庭。(11月11日《南方都市报》)
1994年,已婚并育有一孩的何昭亮与一名已婚女性发生关系。1995年年初女方生下一对双胞胎,2012年两子考入大学。此时何昭亮临近退休,以收入减少为名,减少两子的抚养费,遭致女方拒绝。女方愤而实名举报何昭亮婚外生子,并与其两子将何告上法庭追讨抚养费。
既然要发生婚外情,但又拒不承担该尽的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何昭亮做人做到这个份上,可真够丢人现眼的。但他的所作所为,岂止是丢人现眼。
——失道德。古人云:“百行道为首。” 何昭亮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已婚并育有一子的男人,本应加强品行修养,忠于自己的配偶和家庭。但他却生活作风低下,与一名有夫之妇发生婚外情,并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孩。他的行为,既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也损害自己的配偶利益并对配偶的人格价值不尊重,为道德和情理所不允许,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批评。
——违规定。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何昭亮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模范执行国家的计生政策,但他婚外生子,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应该受到处理。当事女方在何昭亮减少私生子抚养费的情况下,到阳春市纪委实名举报了何与她婚外生育的情况。阳春市纪委在查实双方关系后,给予何做出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决定。何昭亮在临近退休的时候,受到“双开”的重惩,打击之大可想而知。但这样处分符合规定,他必须为自己的违规行为承担后果。
——逆伦理。作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包括抚养未成年私生子女,是应尽的义务,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何昭亮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想推脱抚养义务,有逆伦理,并违反法律规定,他拒付私生子抚养费的企图不可能得逞。
阳春市委统战部原副部长何昭亮发生婚外情生下私生子,既失德丢人,更违规该惩,他最终落得遭人耻笑的结局。
作者:向秋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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