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烟草
烟草类广告将绝迹户外
广告法修订案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
我国是全球最大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烟民超过3亿,每年死于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百万。现行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并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在此基础上,广告法修订案草案对烟草广告作了更严格的限制。
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对于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公共场所,草案予以扩大,增列禁止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同时,草案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草案还列举了烟酒类广告多个“不得”。比如不得出现吸烟、饮酒形象;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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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度陈仓者亦应被禁止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像“山高人为峰”“山高云淡”表面上没有宣传烟草,但宣传了烟草公司所在的公司集团品牌形象,实际这是暗度陈仓、瞒天过海。新广告法针对这种现象应扩大调整对象,只要是烟草公司及其关联的公司,只要可能使消费者联想到烟草,都应在被禁止之列。监管部门、消费者应协同监管,积极举报。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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