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买盐被罚款 跨区域用盐区域应精确

2014-10-18 15:37:06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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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确实于1999年5月30日颁布实施了新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貌似新郑市盐业部门对黄先生的“罚没”是有法可依的,黄先生的被处罚也并不冤。但仔细分析一下,笔者就有点不以为然了。《条例》中的“当地”二字是不是有点含糊其辞?既然“当地”二字没有明确以哪一级行政区划为准,那么,从郑州市区带往郑州市辖的新郑市可否认定为“跨区”。

  郑州市下辖六区、五市、一县,如果同为郑州管辖的区、市县属“跨区”,那是不是在郑州市内仅一路相隔的两个区之间也不能进行食盐买卖?再有,半箱小面馆自用的食盐都因违反“食盐专营”而遭处罚;那对于吸烟者而言,是不是从外区买回整条的自抽香烟,也可能遭致“烟草专卖局”的“罚”、“没”等手段并用?这是不是又是什么“罚没任务”惹的祸?何况国家发改委已于2014年4年21日废止了已不合适宜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停止几千年中国大地实行的食盐专卖制度。那么,河南省的《条例》一用就是二十年以上,为何不与时俱进作适时修订呢。笔者不禁想问,精准区划“食盐专营”地域有无必要?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本是正当的行为,也只有如此才能让经营活动更加规范、社会秩序更加和谐。但执法还得合乎情理,不能因自身的话语权优势而让人民群众无辜受损。处罚只是对违反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行为的一种惩戒和警示,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为此,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更应该把重点放在法制的宣传和引导上,而不本末倒置。

  作者:奇峰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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