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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0月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2014年10月18日新华网)
黄先生开的小面馆因更换经营地点,将原剩余的半箱食用盐在并未过期的情况下,在新面馆中使用,却被新郑市盐业部门以“跨区域用盐”为由“罚没”。相关部门称,黄先生的行为属于“跨区域用盐”,违反了《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笔者不知该为新郑市盐业部门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和执行法规条例不走样叫好,还是应为莫名其妙就被处罚的黄先生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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