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6日晚在其官网上,对发生于4日的“拒考事件”回应称,监考人员未准许持有临时身份证的考生入场考试,符合教育部的要求。1月4日,参加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一名考生,因持临时二代身份证,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个考点被监考人员拦在门外,被迫放弃考试。(1月8日《新消息报》)
对考场严格管理是必须的,对出入考场的人严格把关是必须的,对参加考试的学生严格审查更是必须的。但是以临时身份证的名义将考生拒之门外的做法不仅仅是鲁莽的,更是违法的。
什么是临时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是这样解释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这样看来,按照法律的解释,临时身份证实际上和正常的身份证具有同等地位的。仅仅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有关部门的做法就是不合适的。
缘何会出现了如此尴尬的事件呢?当地有关部门的解释是这是教育部的要求。笔者查阅了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内蒙古有关部门还真够诚实的,这还真是教育部的规定。人家这样严格要求看来也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有章可循。
而事实上,这样的有章可循却是教条主义。我们先抛却教育部的规定不说,单单从内蒙古有关部门的角度来说说这件事情吧。证明一个人的身份办法是众多的,应该说身份证只是一个小小的方面。即使人家没有身份证,是不是有出生证明,有学生证,有户口本一样可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又何况这名考生还持有临时身份证,这已经足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了。可以证明身份不采用,而非要一个正式的身份证是不是有点太过教条?
我们再从人性化和群众路线的角度来看问题。一个孩子的十年寒窗苦读,就是为了学有所获,就是为了检验自己的成绩,就是为了期待的考试,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加思考的就将人家拒之门外?即使是什么证件都没有,是不是也可以当做一次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特例?不妨让其先考试,是不是本人,是不是冒名顶替,待考试完了再核实也不晚。我们有清晰的监控设备,完全有能力分辨出一个人身份的真伪。如果是其本人成绩就可以照常记录,如果不是其本人,试卷作废也是没有问题的。
最可怕的还是我们的教育部,教育部不是执法部门。临时身份证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教育部在制定相关规定的时候就要多些对法律的敬畏感,一个方面可以和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另一个方面还可以征求自己法律顾问的意见。遗憾的是一个教育部门竟然将执法机关确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证件当做了无效证件,这是何等荒唐?
部门之间的神仙打架现象何时才是终点呢?我想问有关部门的是:临时身份证就不是身份证了,一个人一生中要70多个证件的尴尬该到头了!
作者:郭元鹏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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