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费缩水,为何举报者寡?

2014-02-08 06:34:20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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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假期结束,很多人都在感叹过得太快了。但也有人是在加班中度过,节后,能拿多少加班费成为他们热议的话题。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值班热线获悉,不少人在春节假期里加班了,所在的单位发红包、补贴等表示奖励,且得到的报酬低于法定标准。(2月7日 《现代快报》)

  对于春节假期里加班的劳动者来说,丰厚的加班费无疑是对他们辛苦工作的最好回报。我国和地方法规也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加班费应按法定标准予以发放。可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最常见的也是最可气的普遍现象,也就是所谓“我们不缺规定,但是缺落实”。一些用人单位和企业,往往是在法规“紧箍咒”下,玩起“障眼法”,想法设法让员工加班费缩水,更有甚者一分钱也不发,这怎么不让劳动者心寒?

  红包、补贴不能替代加班费,年年都在提,可是问题还是年年出。该篇报道中,一些单位和企业将过节补贴、红包作为支付给员工的加班费,这种做法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过节补贴、红包等只是单位或企业给员工的福利,可多可少并无严格限定;而加班费则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必须依法支付。显然,这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令笔者诧异的是,对于这些游离在法律之外的单位和企业来说,却很少有人去投诉它们,向它们讨要自己应得的工钱。为啥?总结起来有以下几方面原因:其一,从众心理在作怪,既然其他人都没有站出来投诉,自己为啥要当“出头鸟”?其二,缺乏维权的自觉和底气,大部分人为保工作机会,不想为了区区几天的春节加班费而得罪单位或企业,他们认为这样做划不来。面对侵权,劳动者选择沉默,无疑助长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嚣张气焰。

  笔者认为,要让加班费按法定标准发放,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其一,地方政府应监督用人单位规范订立劳动合同,应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开放栏里注明有关节假日加班费发放的相关条款,这样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才会有底气。

  其二,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宣传,增强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对于加班的劳动者来说,要保存好能证明自己过节加班的证据,比如,假日加班的打卡记录、值班安排记录、工作数量统计单据等,这样在维权时才不会打绊。

  其三,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辖区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将包括节假日加薪、带薪休假等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法规列入对企业的考核项目内。另外,地方政府所定的法规制度,每个用人单位和企业均必须遵守。

  作者:王学明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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