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北京公布了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不接受安检者可拒绝其进站,车厢内乞讨、躺卧、吸烟、饮食等,最高可罚款500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行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月19日《新京报》)
乘客在地铁车厢上抽烟、饮食,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和健康,属于一种不文明行为,在地铁自动扶梯上逆行等行为,给自行扶梯运行带来很大的风险,极有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为了让人们出行乘坐地铁有一个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对于“地铁不文明行为”进行罚款,很显然立意良好,而且确有必要,能提高不文明行为成本,可以有效制止不文明行为,确保乘车环境不受污染和干扰。但是,关键问题的执行难,对于不文明乘客究竟该如何处罚。
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对于乘客在地铁中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地铁运营单位只是有权劝阻制止,乘客不听劝阻的交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这实际上就给处罚的可操作性带来了巨大困难,甚至最终让“地铁不文明行为处罚”沦为一纸空文。距离不文明乘客最近的是地铁运营单位,但是他们无权处罚,而有权处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又太遥远,如果不当场罚款,等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事后处罚时,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证据早消失了。更不要说乘客早早的下了地铁跑回家或者上班去了,哪里还能找这不文明的乘客踪影。难不成指望地铁运营单位专门安排人限制乘客人身自由,不让乘客下地铁?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笔者以为,从操作层面讲,要真正落实“地铁不文明行为”处罚制度,地铁运营单位就应当享有一定的处罚权、制定权,而不能依赖作为职能部门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实际上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而地铁运营部门虽然是一家企业,但是为了确保地铁公共交通的安全,事实上承担起了一定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换言之,从法律角度说,只要通过法律程序,对地铁运营部门进行授权,地铁运营部门就可以对在地铁上的不文明行为,而且是劝阻不听的乘客给予当场罚款的处罚权。当然,作为被罚的乘客,如果不服地铁运营部门的罚款,事后可以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投诉。
作者:张立美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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