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房贷卖淫被抓后还要干是谁的悲哀?

2014-05-18 15:24:00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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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淫嫖娼的职业化,说明我们的社会监管为其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而不仅仅是违法犯的机会;卖淫嫖娼的职业化,说明我们对出租房的管理没有形成制度化和法制化;卖淫嫖娼的职业化,说明我们对于这些特殊人群的社会化管理缺乏信息资源共享的监管平台;卖淫嫖娼的职业化,说明我们的仅有法律的行政拘留和经济处罚措施,而缺乏接受处罚之后关键的帮助就业扶持政策规定。如果我们能通过经济处罚和行政拘留等法律处罚措施,以及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卖淫嫖娼的危害性,并使其充分认识到卖淫嫖娼对自己身心健康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性,才能使她们从自己的执迷不悟中解脱出来。

  可以说,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既是道德问题,又是法律问题;可以说,解决卖淫嫖娼这一社会问题,必须用法律和道德双管齐下的方法进行有效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如果从解决思想问题入手,而单单依靠法律的僵硬措施则为比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因此,对卖淫嫖娼者的教育比经济处罚更重要;因此,对卖淫嫖娼的挽救必须全方位展开,必须有后续的社会化服务跟踪功能。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既是对卖淫嫖娼者的教育警示和感化;同时也是对监管者的具体工作提出了细致入微的人性化社会服务要求。

  《荀子·修身》中曰:“是是非非谓之知。”大意是,肯定正确的,否定错误的,这就叫做明知。荀子在《修身》中强调:“非是是非谓之愚”。这是说否定正确的,肯定错误的,这就叫做愚蠢。如果我们的监管者和负责教育培训的人员,能够把这些浅显易懂的道德理念和怎样做人的道理告诉她们,相信她们也会回心转意,弃恶从善的。关键在于如何施展教育方法,关键在于如何落实社会化服务体系,关键在于如何依法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做好预防措施。如果我们没有建立完备的预防措施,而仅仅接受群众的检举揭发和举报,而仅仅对卖淫女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和行政拘留,就不会从根本上杜绝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因此,凡是出现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地方,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开展举一反三的自我反省,并结合当地的工作实际要求,制定相应的专项整治措施和帮扶工作。只有这样,我们的政府监管才能在卖淫嫖娼的问题面前有所作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下决心从既治标又治本的角度,彻底的医治好卖淫嫖娼这一社会毒瘤和丑恶现象。否则,卖淫嫖娼就会成为社会的牛皮癣,很难治愈。然而不是难以治愈,而是我们的政府监管部门有没有工作责任心,想不想把它彻底治愈。如果我们让卖淫女用出卖自己的肉体去还清银行的房贷款,那真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悲哀,而不仅仅是卖淫女自己的悲哀。

  作者:郭喜林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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