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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0日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8月20日《法制晚报》)
虽然国家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决策过程中,认真考量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的情形,但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界定过于狭窄,加之劳资双方基于各自利益考虑对条款的解读会有所不同,在实际生活中的纠纷便不可避免。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的内涵解读,便成为了人们产生认知歧义的争议焦点。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不可能一刻不停的连续劳作8小时,从为工作做准备的角度来说,“上下班途中”应当被视为“工作”的延伸,将“途中”发生的意外认定为“工伤”并非牵强附会。此外,人们利用“上下班途中”顺便或者绕道“办点事”早已成生活习惯,比如买菜、接孩子、看父母等等。从节约时间、提升效率的角度来理解,人们不可能先下班空手回家,再出门购物买菜。
笔者认为:最高法此次司法解释紧扣“合理”这一关键词,包括“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正当需求和实际需要,充分把握对“途中”时间与路线要求的“正当性”考量,契合了“以人为本”和“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最高法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列举出包括探望父母、顺路买菜等日常行为在内的四种情形,不仅界定和拓宽了“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内涵,有助于规避司法实践中的认知歧义和裁量各异,更彰显出政府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人性化关怀。
作者:艾维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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