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出新规为明星代言上紧箍咒

2014-08-26 21:07:42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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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明星代言,不是公益活动,也不是文艺活动,更不是拍电影。明星代言不允许艺术化,更不允许合理想像,当然更不允许夸大其词。明星不仅仅要对你自己的良心负责,更重要的是对广大的消费者负责。在欧美发达国家,名人代言广告都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但广告不实,消费者可以此担保索赔。美国就有法律明确规定,名人代言广告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或者使用者,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国外名星代言广告不敢越雷池一步。

  《广告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并加大对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并对2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笔者认为,明星做广告,原本无可厚非,明星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但是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必须要负道义和法律责任,而广告法的修改就是为明星做广告上了一道紧箍咒,如果明星代言的广告的确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就必须视具体情况追究代言人的连带责任,这不仅仅是对明星的约束,更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一种保护,更是对道义和良心的保护。作为明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多一份对民众的责任,一定要对广告的内容及产品有亲身的体验,用亲身感觉说话,只有这样才能承付起明星对社会的担当,用对自己约束来实现自己的价值。

  作者:徐强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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