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宰杀穿山甲不能止于被查

2015-04-18 03:52:46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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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洪泉

  广西梧州一男子在网络社交工具上晒宰杀穿山甲、眼镜蛇等野生动物的照片。4月17日,广西区森林公安向媒体通报,该男子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警方刑事拘留。其所在酒店的相关负责人因涉嫌售卖野生动物被取保候审。(中新网4月17日)

  顺藤摸瓜,警方一举抓获晒宰杀穿山甲图的厨师,并抓住了酒店负责人,案件侦破可谓很圆满。但是,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食用穿山甲、眼镜蛇的才是罪魁祸首,没有他们食用,就不会有厨师的杀戮,食用者必须受到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很多人认为,没有规定不准食用,就可以不受法律制裁。

  而对于食用国家保护动物,我查阅了一下,好像目前还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处罚。广东省有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对非法食用野生保护动物的市民也会进行行政处罚,对其可罚款1000元到1万元。”而很多省市对于食用国家保护动物没有明令禁止,但是,这不影响对使用者的法律制裁。

  法无禁止即为许可,是所有法律的一个基本原理。说这话的目的,主要是限制司法权力烂用,而不是保护违法犯罪者。法律维护的是立法意图,而不是干瘪的条文。在欧美法官的职权范围内,有一些诸如“自由心证”和“类推”的判案方法。说的是法官可以直接依据自己的正义观念和对立法意图的理解来判决案件。试想,假如法律只规定了不准嫖娼,那么就标志着你就可以去强奸吗?

  所以说,对于食用国家保护动物,职能部门应该参照杀害、运输和出售的犯罪行为,类推处理,从而维护制定保护国家保护动物的法律精神,避免更多的人食用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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