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靓号”成鸡肋,谁该为垃圾短信的泛滥买单?

2013-10-17 04:19:19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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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移动高端用户一年内收到约6万条垃圾短信,目前手机里还保留着5000多条未读垃圾短信。原本喜欢这组号码才办理的VIP业务,如今却成了鸡肋。移动解释说,运营商不具备执法权,无权屏蔽一些不涉及违法字眼的短信,因此建议用户下载相关手机软件进行拦截。(10月16日北京青年报)

  受过垃圾短信骚扰的用户不在少数,大多数人确实如运营商所说采取下载相关手机软件的方式来拦截垃圾短信,以减少对自己日常生活的影响。但深究移动通讯服务业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既然用户作为消费者缴纳了费用,那作为经营者的运营商到底是否有责任保障用户能合理使用产品不受干扰呢?仅仅“不具有执法权”六个字,就能将经营者的责任全部免责吗?

  由于“垃圾短信”定义没有严格的立法解释,相应的认定工作上存在难度,加之,伪基站大量存在,点对点短信未实名等原因,都增加了具体整治工作的可操作性。虽然工信部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甚至要求运营商严格执行“史上最严”的手机实名制,但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垃圾短信泛滥的问题。

  据统计,目前较为普遍且最常见的垃圾短信包括:房产推销、诈骗信息、银行保险、发票销售、商场促销、教育培训、贷款服务等方面的内容。从中不难看出一个共同点,几乎都和经济利益挂钩,这也侧面反映出垃圾短信大多涉及到利益问题。从某种角度上说,运营商和垃圾短信发送方是穿一条裤子的!运营商提供“渠道”,发送方“供给”“垃圾短信”,这样的利益分配的结果是,寄期望于运营商来监督垃圾短信,这样的制约是可笑而不切实际的。

  故而,笔者认为,真正根除垃圾短信其实并不难,关键在于相关部门能不能打破利益格局,有没有严惩既得利益者的决心。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例如美国的“白名单制度”,法国对制造者、发布者、运营商等主体实行的严格责任制等。

  归结起来,首要方式都是在于立法上的完善,通过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制度规范各方主体责任,类似于我国《消法》那样,采用倾斜保护的立法模式,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白名单”用户有于电信运营商、垃圾短信制造机构等责任主体抗衡的法律武器。严格限制电信运营商的责任,建立起严厉的对垃圾短信制造者、发布者的惩处机制。这样,不仅使个人和相关组织不敢制造垃圾短信,甚至连电信运营商都不敢轻纵垃圾短信。

  唯有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做到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绝不姑息,让一切业务的运行在法律的监控之下,既让责任主体再没有免责的借口,也让消费者能放心使用“靓号”而不至于弃之如“鸡肋”。

  

  作者:杨茜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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