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吴学文表示,黄金周期间旅游执法部门没有接到一起直接关系到违反旅游法的投诉,《旅游法》正效应已经显现。关于是否可以指定购物、另付费项目,国家旅游局将尽快推出相关解释,为规范行业经营提供依据。(新京报10月18日)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旅行社是否可以安排购物,在旅行中是否可以有另付费旅游项目等问题,吴学文表示,国家旅游局将会同立法部门尽快推出相关规定,对这条法律规定进一步解释。“或者以案例的形式指导经营者和旅游者。”
据介绍,国家旅游局目前正在整理一批案例,将适时发布。“一定要具体说明,一定要可操作,一定要让企业和经营者转变经营方式,回归到正常的经营方式上来。”
新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笔者认为,旅游与购物完全是两码事,为何非要绑在一起呢?旅游就是旅行游览,就是从家里出来散心,就是走进大自然,欣赏美丽风光。只有旅游才要出来,走出家门,走进风景名胜地。旅游主要是为了获得精神方面的享受,目的是欣赏自然,探访奥秘,缓解工作压力,寻求放松,获得好心情。
而购物就是购买商品,购买自己需要的东西。购物的前提是有需要,没需要就不会购买。购物主要是为了获得物质的使用价值,目的是使用和消费所购物品。购物随时随地都可以,家门口能解决,何必到旅游地!
更何况旅游地购物有诸多不方便或不利。一是价格昂贵。旅游地商品价格通常比其他地方要高1-2倍甚至更高,旅游购物必然花费旅游者更多的钱。二是携带困难。旅游地购物,购物越多,行李越重,而旅游是几乎每天要更换地点更换住宿的,携带一大堆东西行走多有不便!而且影响旅游心情。三是质量缺陷。一来因为游客如流水,穿梭不息,生意多,好赚钱。二来游客是远方的外地人,不熟悉情况。商家经营往往是骗生客不骗老客,骗远客不骗近客,所以,旅游地购物,大部分商品属于“三无”产品,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商品质量没保证,又查无实处。四是索赔困难。旅游地购物,一般要回家后仔细检查或在使用中才能发现商品的瑕疵问题,由于相距旅游地遥远,换货、退货、索赔特别困难。
既然旅游与购物并非必然联系,我们为何非要将二者捆绑起来,逼旅游者一起接受?这不是强买强卖的强盗行为吗?所以,笔者认为,旅游与购物必须严格分开,国家立法应明确禁止旅行社安排任何旅游购物行为,否则课以重罚。如此就不存在旅游与购物、旅游者和旅行社的矛盾,那么,国家旅游局也没有必要去研究制定关于旅游购物的法规细则了。
作者:刘运喜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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