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说她的各项身体功能都已衰竭,已经脑死亡了。”昨天中午,海淀医院重症室外,乐乐(化名)的家属都坐在病房门口的椅子上等待。女子乐乐前日被发现脖子卡在中关村海龙大厦门前公交车站前的栅栏上,经过一天的抢救,现已基本确认为脑死亡,目前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2013年10月24日 新华网)
女子被卡栅栏里,先不说原因,路人就该上前施救,怎奈20分钟过后才被救出,折射的是整个社会的良知,更多的是对生命被忽视的唏嘘。 其实,早在2001年全国“两会”上,就曾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增设“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2005年、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陈文希、汪春兰又先后提出类似议案。而在民间,此类呼声更是一浪高过一浪。
有人说,“见死不救”是道德层面上的事,不应把道德“法律化”;也有人说,“见死不救”是举手之劳,要立法惩治不救助者,挽回更多生命。其实归根结底,源于人性的冷漠。 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尊重他人生命权,在他人处于极度危难时力所能及地施以援手,这是最底线的道德,见死不救事件一再发生,说明道德本身的强制机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失灵,需用法律对人性进行约束和监管。
法律是底线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无不以特定时期的伦理道德为基石因此,当某种行为被认为突破了人类道德的底线,而道德约束已力不从心时,法律适时介入、用强制手段对其进行规制就成为理性的必然选择。希望有关部门得以重视,在道德约束不了的范围用法律救赎人性,使人性冷漠致人死亡的事件不再发生。
作者:夏轶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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