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物业费,是不少业主的心头之痛,“一年下来要交几百上千元的物业费,却没见啥服务,交了不是很冤枉?”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收不到物业费,如何提供服务?这也就造成了业主与物业可谓“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交费、服务,谁先谁后,各有说辞。(铜陵晨刊10月24日)
关于业主物业关系,其实有点像鸡与蛋的关系,到底是先有鸡后有蛋还是相反,千百年来人们一直争论不休。
笔者认为,物业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业主需要服务。显然,要求先交物业费再提供服务,是说不过去的,于法于理都不合。因为,业主购买物业服务,就好比人们到商店购买商品,到饭店吃饭一样,都是先看到商品,吃完饭后再付款。如果我们不满意商品就不会购买,不满意吃饭时的服务,就可能拒付。
这里还要澄清一个问题,物业要求先交费再服务,所交的费实际上不是物业服务费,只能算是物业服务协议的预付款,或者说保证金。但是,按照对等原则,物业要求业主预付保证金,业主同样也可要求物业提供保证金,否则就是对业主的不公平,业主当然不会接受。
另外,假如先交费再服务,如果交费后,物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业主要求,不能满足业主的需要,怎么办?是否需要扣回?
至于物业提出的问题:如果服务了,业主不交费怎么办?很好办。业主与物业之间一般应有一个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即物业提供服务收取物业费,业主接受服务按时交费,互相监督对方如约履行。万一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总之,笔者认为,物业与业主的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服务买卖关系,只有先提供服务,才存在付费的可能性。即从物业存在的理由和前提条件看,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由物业先按协议提供服务,满足业主需要,再由业主按协议向物业交费。否则,没有服务哪来收费?
作者:刘运喜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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