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五个子女,八旬老人却不得不坐着轮椅、守着棺材露宿街头。直到老人露宿街头两个晚上后,五个子女才最终商定,由大儿子将老人暂时接回家中。(10月27日 新华网)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在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同时对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等具体要求纳入法律和规范。很显然,将老人遗弃街头的这五位子女,不要说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仅连收容都没有做到。而法律在他们面前则成了没有效力的一张白纸。
古人云,百行德为首,万事孝为先。一个人如果连生养自己的父母都不孝敬,那么他的为人就可想而知了。孝子典故中的郭巨,为了老母亲的性命不惜将亲生古肉埋掉。而现代儿女,则为了媳妇、老公的不满将不能自理的老人遗弃在社区的角落里,两夜不闻不问,显然是犯了遗弃罪。
一个老人可以养得了五个子女,而五个子女却容不下一位老人。可以想象父母抚养五个子女时的不易和艰辛,而到了父母年老体衰需要子女的照顾时,却落得连人带棺材一同被丢弃街头的凄凉结果。老人的遭遇让人气愤的同时,更加心痛。按老人的年龄计算,其五个子女也一定是有儿有女的人了,这样对待自己父母的行为,会给自己儿女留下什么样的形象呢?将来怎样要求自己的儿女如何对待自己的养老问题呢?
笔者认为,跟这位老人有相同遭遇的人一定还有许多,没有能力主动去法院申诉或不愿用法律的工具惩罚自己的子女,而身心却严重受到子女伤害的老人,政府社区机构能否为他们伸张做主,以取得自己应该享有的老有所依的权利呢?我们常将老人比喻成孩子,越是老了越需要人像照顾小孩子一样的去照顾,但如果不幸遇到这样的不孝之子时,相关社区街道是否了解这些他们的处境呢?面对这一现象,能不能制订一套相关的措施,从道德、法律、良知等多方面要求和约束他们的子女呢?
人人都有可能老得无法行动、自理的那一天,无论是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还是为儿女做榜样,都应该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与其在老人百年后,大摆排场将孝子,不如在父母健在时真关心。
作者:邹媛媛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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