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上的流浪狗被捕杀。
一只黑狗在短短1个小时内,咬伤了简阳市涌泉镇16名学生和7名居民。接到群众反映,该镇女镇长李文和派出所、畜牧局等10多人,组成了"打狗队",捕杀镇上的流浪狗。经过半天的行动,行恶的黑狗以及被黑狗咬伤的两只狗相继被击毙,已运到山上深埋。(11月16日《华西都市报》)
一只狗在短短1小时内就咬伤20多人,不得不让人惊叹。虽然女镇长急群众所急,雷厉风行,成立打狗队,及时为居民的人身安全铲除了祸害。但是该事件背后的疑问确实让人深思,伤人的黑狗到底是有人豢养,还是已无主人的流浪狗,平时镇上对养狗的规定是如何执行的,对流浪狗又是如何处置的,镇上的流浪狗又到底有多少。在女镇长成"打狗队长"传为佳话的同时,谁又该对恶狗伤人事件感到羞煞。
谁让狗流浪成祸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部分人把养狗当作一种业余生活,加之狗具灵性,通人性的特点,其身份已由原来的守家犬逐渐转变成人们的宠物。当然绝大数的主人在养狗过程中,不仅显示出了爱心,而且也是遵守法规,严格执行养犬规定。可仍有少数人爱心缺乏,伤狗行为时有发生,丧失社会公德,甚至将狗散养或随便遗弃,导致流浪狗成患,给居民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一只狗咬伤20多人,其中还有16名学生,足见其伤害程度。
谁让法规条例成空文?《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明文规定,"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饲养犬只,犬主必须带犬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犬只登记、免疫,领取和拴挂犬只免疫标志,并按规定带其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笔者试问,该地方是否按照其规定在执行呢?辖区所养犬只是否进行了审批呢,又是否进行了定期防疫检测呢? 条例规定,"犬只伤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致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承担医药费或丧葬费和抚恤金。"那么此新闻中一只流浪狗咬伤20多人,其狂犬病预防针药的注射也是一笔不小费用,这又该由谁来埋单?
谁让监管职能变虚名?《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还规定,"犬只限养管理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会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不知道当地在日常监管上是如何操作的,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执行了条例规定,针对流浪狗又是如何处置的?其系列工作的痕迹又体现在哪里?
笔者认为,虽然制定法规很重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是法规还贵在落实,有法规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再多的法规又何用?岂不是把咱们的立法部门陷于难堪之地。如果咱们的职能部门在开展工作时抱着一切为了群众的态度,能多设身处地的为民着想,时时牵挂百姓安危,类似的伤害事件或许不会发生,别让群众既痛肌体又痛心。
作者:隔山
稿源:齐网
编辑:齐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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