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报道的《女大学生返校途中意外身亡》的消息,昨天有了新的进展,警方初步判断此案是一起刑事案件,要求附近四所学校的数千名男性师生提供血液样本。对此,不少男生表示不满。(武汉晚报11月20日)
一名女大学生在返校途中意外身亡,警方要求附近四所学校的数千名男性师生提供血液样本,检验DNA。笔者认为,此举虽不违法,却不近情理,难以让人接受。
确实,根据法律规定,为了确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况,办案人员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这是法律赋予警方调查取证的权力,目的是方便案件的侦查,尽快破案。
但是,对于法律的这一办案权力警方是不能任意无限扩大的,我们不能因为某个案件让所有人协助配合,而必须根据对案情的综合分析来合理确定调查范围与对象,并尽可能缩小调查范围。否则,案件发生后,警方在没有掌握任何情况的条件下,将所有人列为嫌疑对象,一一调查排除,会花费办案人员多少时间,浪费国家多少资源。
笔者认为,既然女大学生是在返校途中意外身亡的,调查重点应该是女生返校沿线人群。现在警方在没有锁定案发地点的情况下,把调查重点放在学校,放在师生身上,连累数千师生排队验血,难道不知道这样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吗?
以人为本,重事实,重证据,是警方办案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一个女生返校途中意外死亡,在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女生死亡与学校师生行为有关的情况下,贸然让数千师生排队验血,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以人为本、人性化办案,相反,这是人性善良的完全否定,是对所有人人格的不尊重和品德的不信任!
笔者认为,警方在侦查办案过程中不经分析就把所有人列为嫌疑人,列为调查对象,是办案之大忌,必然引起被调查者的不满不快不悦!这就好比:我不是小偷,干嘛老怀疑我?把所有人假想成罪犯,尽管从办案思路上说是正确的,但做法值得商量。就拿警察来说,如果有一天被平白无故地怀疑和某个案子有关,被要求这样那样地配合调查,你会高兴吗,开心吗?人同此心,谁愿意被无端怀疑,遭受调查讯问?
刑事侦查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科学,掌握刑侦技术需要加强学习,需要刻苦钻研,需要实践锻炼。在此,笔者想奉劝警方一句:别什么案子都搞大海捞针,那样劳神费力没效果,还是多用用脑子,动动脑筋,多做做分析推理,掌握了一定线索后再确定合理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吧。
作者:刘运喜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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