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证母亲”认罪,还有谁该反思?

2013-12-12 11:16:39  来源: 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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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为儿子在京上学办假证,受审流泪认罪。一个非京籍的孩子想在北京读小学竟然需要不同部门的5个证明,差一件都不行。因为辛辛苦苦从老家开回的证明“不合格”,山东母亲曹某想办个假证把儿子送进学校,不料被抓。“一想到受过刑罚会影响孩子的将来,我心里就难受。”庭审法官表示:曹某虽然是为了行使正当的教育权才触犯了法律,但任何理由都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曹某应该通过正当的手段为孩子办理借读证,曹某为了少跑路,而购买假章假证,使相关行政机构秩序被打乱,危害比较大。(12月11日《北京青年报》)

  任何理由都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法官说得对。但对于这位母亲的行为“危害比较大”的说法,我觉得似乎言过其实了。她做假证,从一定程度上看也是“被逼无奈”——她已经请假回老家开过一次所谓的“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被认为不合格,如果再跑一趟不仅花钱,还可能丢了工作。并且,她做假证并无其他恶意,她的目的无非是让自己的孩子有个学上而已。说句可能不太合适的话,即使她“阴谋得逞”,其结果也只是减少了一位失学儿童罢了,“危害”大在何处?

  这位母亲辛辛苦苦从老家开来的“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是用信纸手写的,加盖了老家镇政府的公章。北京回龙观镇政府工作人员说,“无监护条件证明”要求统一格式的打印件,曹某开具的信纸手写证明不符合要求,得重开。手写的不行、非得是打印的,这样的“统一格式”有必要吗?至于“父母暂住证的办理时间要在6个月以上”,就更是有点“无厘头”——难道孩子的父母在北京只暂住了5个月零29天,孩子就没资格上学?这是谁定的标准?怎么看这都有点“机械”,甚至在客观上颇有几分“刁难”的意味。

  现在,对孩子(特别是流动人口的子女)上学设限的现象,不仅北京一地存在,所要求的条件也千奇百怪,不止是所谓的“五证”。例如,广东佛山妈庙居委会就要求小学生入学母亲须上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我国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某些地方搞的那些条条框框,是否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

  大多数时候,类似的限制和要求只由外来务工人员“享受”,而当地的市民却无须受到这方面的限制。这种做法是否在搞双重标准?是否在人为地加大城乡之间的鸿沟、把人分为三六九等?相对于城市里的市民,外来务工者是更应该保护的弱势群体,绝不能成为被限制、被欺负的对象。孩子不仅属于他们的父母,更是属于整个国家、属于整个民族。不管出于多么堂皇的理由,对教育设限都是极其短视的行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多,确实给城市里的学校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对此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应是积极加大教育的投入、扩大教育的规模,而不是削足适履,靠剥夺部分人的受教育权来寻求表面上的“平衡”。否则,长此以往,必将带来难以弥补的遗憾。

  “假证母亲”已经认罪,她确实违反了法律;但我觉得全社会都应为此反思,特别是那些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们。

 

  作者:乔志峰

  稿源:齐网

  编辑:梁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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